SN/T1637-2005出口原電池檢驗規(guī)程內容是什么?百檢網檢測范圍廣泛,可根據(jù)客戶需求選擇合適的檢測標準及項目安排檢測,全國近千家合作實驗室,CMA/CNAS資質齊全,可就近安排寄樣檢測。今天百檢網就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SN/T1637-2005出口原電池檢驗規(guī)程標準內容。
1 范圍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出口原電池的抽樣、檢驗和檢驗結果的判定。
本標準適用于出口原電池的檢驗。
2 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,然而,鼓勵根據(jù)本標準達成協(xié)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*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*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GB/T 2828.1 計數(shù)抽樣檢驗程序 第1部分:按接受質量限(AQL)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(GB/T 2828.1-2003,ISO 2859-1:1999,IDT)
GB/T 8897.1—2003 原電池 第1部分:總則(IEC 60086-1:2000,IDT)
GB/T 8897.2—2005 原電池 第2部分:外形尺寸和技術要求(IEC 60086-2:2001,MOD)
3 術語和定義
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。
3.1 檢驗批 inspection batch
為實施抽樣檢驗而匯集的同一型號、規(guī)格,在相同工藝條件下生產的單位出口產品。簡稱批。
4 檢驗
4.1 檢驗方式
檢驗分為例行檢驗和交收檢驗。
4.2 抽樣
對于實施抽樣檢驗的產品,出口生產企業(yè)應提交《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》和有效的例行檢驗報告及廠檢合格聲明。
提交檢驗的產品應包裝完整。
4.2.1 例行檢驗抽樣方案
按GB/T 8897.2-2005 中附錄E.2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4.2.2 交收檢驗抽樣方案
4.2.2.1 檢驗采用GB/T 2828.1 規(guī)定的正常檢查一次抽樣方案特殊檢查水平S-4。
4.2.2.2 接受質量限AQL值:
——B類不合格品:AQL為1.5;
——C類不合格品:AQL為4.0。
4.2.2.3 檢驗從正常檢査開始,根據(jù)檢驗結果隨時執(zhí)行GB/T 2828.1 規(guī)定的轉移規(guī)則。
4.2.3 抽樣方法
樣品在批中隨機抽取。
4.3 檢驗
4.3.1 例行檢驗
4.3.1.1 例行檢驗每年進行一次,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應進行例行檢驗;
——新產品首次出口;
——產品重大結構、工藝和關鍵原材料更改;
——停產半年后恢復生產出口產品;
——交收檢驗時,發(fā)現(xiàn)重大質量問題;
——國外反映重大質量問題。
4.3.1.2 例行檢驗項目及方法,按GB/T 8897.2—2005 中附錄E.2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4.3.2 交收檢驗
交收檢驗項目、不合格內容、檢驗方法及不合格分類見表1。
4.4 檢驗結果的判定
4.4.1 在交收檢驗中,若發(fā)現(xiàn)的同類不合格品數(shù)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數(shù)Ac時,判定該批產品合格;反之,則判定為不合格。
4.4.2 例行檢驗結果的判定,按GB/T 8897.2-2005 中附錄E.2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5 不合格的處置
5.1 對合格批中發(fā)現(xiàn)的不合格品,應修復或更換成合格品。
5.2 不合格批經返工整理后,允許再提交檢驗一次。
5.3 例行檢驗不合格時,停止該產品的交收檢驗,企業(yè)應采取整改措施,直至例行檢驗合格,方能恢復交收檢驗。
6 其他
在正常倉儲條件下,檢驗有效期為六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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